(2015)六裕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黄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该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女,汉族,1962年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该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辩护人甄宜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及其辩护人甄宜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裕安区独山镇南焦湾村磨剑冲组黄某家山场林木砍伐。经鉴定,山场共采伐林木蓄积为16.37立方米。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黄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裕安区独山镇南焦湾村磨剑冲组黄某家山场林木砍伐。经鉴定,山场共采伐林木蓄积为16.3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均当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张某乙、刘某、张某丙等证言、技术鉴定、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