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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51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甲。委托代理人曹乙。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被告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曹甲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1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经常外出,有时不回家,且被告有酗酒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7月15日,其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其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被告曹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及婚后未生育情况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要求离婚可能是由于其这次生意亏损所致。双方系2014年3月开始分居的,现其不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1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1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5年2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