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誉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誉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工业园区新石路2号。法定代表人方培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科(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金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城一期中区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谢裕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誉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