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4日,住达川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8日,住达川区。申请人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院2014年8月以(2013)达达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补偿杜某某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偿付了25000元,下差25000元双方协商同意,杨某某在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杨某某到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可以就下差款额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下差部分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