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安群与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群,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群。被执行人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滨仲裁字第354号裁决书王安群与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滨仲裁字第354号裁决由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鞠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