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鹏强奸罪,张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张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强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10)唐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7日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减去从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1月24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