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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太顺与白云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陈太顺,男。被执行人白云华,女。申请执行人陈太顺与被执行人白云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太顺伤后经济损失由白云华赔偿1500元,定于2015年3月23日前付清,下余经济损失陈太顺自愿放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白云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太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白云华已将150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白云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长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