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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经商,住永嘉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3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2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沿着瓯北大道自西向东行驶,途经瓯北大道与龙桥街交叉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血液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的证言,呼气检测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情况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频光盘,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