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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曹学安与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学安,和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再字第5号原审原告:曹学安,男,成年。原审被告:和西军,男,成年。原审原告曹学安与原审被告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5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新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曹学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被告和西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已经原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曹学安撤诉。二、撤销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5860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审原告曹学安负担。审 判 长  赵振军审 判 员  陈 默人民陪审员  王功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