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林奎与张保振、胡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奎,张保振,胡素芬,王双莉,张心艺,张雅心,张子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林奎,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振,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父。被告:胡素芬,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母。被告:王双莉,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妻。被告:张心艺,儿童,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长女。法定代理人:王双莉,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龙王庙镇双庙村,身份证号:1304251984********,系原告张心艺之母。被告:张雅心,儿童,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次女。法定代理人:王双莉,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龙王庙镇双庙村,身份证号:1304251984********,系原告张雅心之母。被告:张子心,婴儿,住河北省大名县,系死者张虎楠之三女。法定代理人:王双莉,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名县龙王庙镇双庙村,身份证号:1304251984********,系原告张子心之母。原告刘林奎与被告张保振、胡素芬、王双莉、张心艺、张雅心、张子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林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振、胡素芬、王双莉、张心艺、张雅心、张子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奎负担。审 判 长 廉学锋审 判 员 尹洪举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