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管艳芝与可立装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艳芝,可立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管艳芝。被执行人可立装。申请执行人管艳芝与被执行人可立装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通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艳芝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立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管艳芝2014年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且被执行人可立装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管艳芝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通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