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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国胜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熊焕俭、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胜,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熊焕俭,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徐国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告郑恩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东营市汾河路。被告熊焕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胜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熊焕俭、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害赔偿引发的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被告胜利油田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瑞鑫花园住宅楼工地,即侵权行为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