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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立华、王廷美等与苏道康、苏小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华,王廷美,钟旦邦,钟晓邦,钟考邦,苏道康,苏小康,苏延康,苏小玲,苏观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钟立华。原告王廷美。原告钟旦邦。原告钟晓邦。原告钟考邦。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苏道康。被告苏小康。被告苏延康。被告苏小玲。被告苏观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立华、王廷美、钟旦邦、钟晓邦、钟考邦诉被告苏道康、苏小康、苏延康、苏小玲、苏观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立华、王廷美、钟旦邦、钟晓邦、钟考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立华、王廷美、钟旦邦、钟晓邦、钟考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钟立华、王廷美、钟旦邦、钟晓邦、钟考邦负担。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