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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段清才与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清才,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段清才,男,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程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清才与被执行人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伤残津贴201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20115元并通过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利息并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