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雪琴与刘忠琴、王宗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琴,刘忠琴,王宗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赵雪琴,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刘忠琴,女,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汉滨区早阳乡。被告王宗福,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汉滨区茨沟镇。本院受理原告赵雪琴诉被告刘忠琴、王宗福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赵雪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雪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赵雪琴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