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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文垚、罗俊等与罗俊、罗宇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垚,罗俊,罗宇丹,鲁利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卢文垚,个体经营。被告:罗俊,职业不明。被告:罗宇丹,学生。第三人:鲁利平,会计。委托代理人:陈国求,余姚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垚与被告罗俊、被告罗宇丹、第三人鲁利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文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卢文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卢文垚负担(免交)。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淋人民陪审员 姜 加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 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