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腾鹏与XX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腾鹏,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杨腾鹏,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三星村古城组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永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贾家梁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杨腾鹏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19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240元后,被执行人杨永强主动向申请人杨腾鹏赔偿了医疗费等21935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2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