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兴强与被执行人武正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强,武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强,男,生于1962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被执行人武正堂,男,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陈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兴强与被执行人武正堂买卖合同纠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在一定期限内程序无法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