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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兴强与被执行人武正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强,武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强,男,生于1962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被执行人武正堂,男,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陈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兴强与被执行人武正堂买卖合同纠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在一定期限内程序无法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