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冬林与董岩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岩军,张冬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林。上诉人董岩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冬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初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被告到劳务市场找原告装修房屋,原告按双方口头约定到被告家为被告做了两个大衣柜,电视柜,大小八个杂物柜,还有一个造型墙,客厅粉刷吊顶,卧室挂白。因墙面有裂缝、衣柜有色差,双方对使用的板材品牌有争议,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工钱21000元,仅支付14000元,还欠原告7000元。2014年5月13日,原告给被告发短信说装修剩余的钱不要了,但在2014年6月2日又找被告谈话,被告对原告说“修完了一年后给钱,其实这裂缝问题也不怨你,修完了肯定不少给你”。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费7000元。另,原告称,电视柜和电视墙就应该有缝,墙的裂缝跟我没关系,是房子下沉造成的;应该买腾飞包边板,我买的是华杰的,后来包的边。被告称客厅放沙发的那面墙裂缝不怨原告,其他墙面,细微的裂缝怨他;墙是平面墙,电视柜跟电视墙是裂缝,不是房子结构的问题。经本院多次释明,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关于裂缝成因及返工重修价款的有关鉴定;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成。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装修房屋的口头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将完成的装修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应依约定支付原告装修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索要欠款造成的误工费1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交装修物虽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即未反诉又拒绝申请返工重修的价格鉴定,原告应承担的返工重修费用不能确定,经本院调解未成,故被告如要求原告承担返工重修费用,可另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冬林装修费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董岩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理由: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修复费、房屋闲置费、物业费等损失共计12340元,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张冬林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修复费、房屋闲置费、物业费等损失共计12340元,但上述诉讼请求在原一审过程中并未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上诉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费70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董岩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