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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艳诉被告王春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王春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海燕,女,32岁,汉族。被告王春凤,男,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王春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