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艳诉被告王春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王春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海燕,女,32岁,汉族。被告王春凤,男,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王春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