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代某,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