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45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某某,陕西省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张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