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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莹与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莹,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莹,女,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余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莹与被上诉人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