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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荣田与被上诉人霍元军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荣田,霍元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田,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钟灵,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元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兴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秋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荣田因与被上诉人霍元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胡荣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荣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荣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胡荣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毕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