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毅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黄锦栋、黄锦浩、黄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毅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黄锦栋,黄锦浩,黄锦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49号原告: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伟锋。委托代理人:李雅、范秋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锦毅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锦栋。被告:黄锦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锦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锦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颖星、黄佳乐,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毅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黄锦栋、黄锦浩、黄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0元,减半收取为7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荣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坚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