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安东与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东,刘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姚安东。被执行人刘先锋。姚安东与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先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安东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先锋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安东纠纷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先锋银行无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没有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在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出的车牌号为浙K×××××车辆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先锋尚欠申请执行人姚安东纠纷款15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启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