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广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玲与何照明、何福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何照明,何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广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照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福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系何照明儿子)。申请执行人刘玲与被执行人何照明、何福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广民一初字第0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曼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