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蓝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某,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被告人蓝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村民蓝某祥购得位于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老嶂背小组“大坑山”的林木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戴士连(另案处理)等人砍伐“大坑山”的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地面积为6亩,林木立方蓄积为18.0立方米。2014年12月28日开始,被告人蓝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博罗县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大板田学校后面的自留山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地面积为3.2亩,林木立方蓄积为16.8立方米。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戴士连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林木被采伐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