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成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登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徐成贵,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富学,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171-9。负责人李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提斯,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5号1-3,组织机构代码56348263-X。法定代表人陈易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登高,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远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