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吴某,。被告:黄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叶宝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日,被告向原告拿走聘金6880元后离开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现原告为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黄某于2013年7月12日因订婚为由骗取聘金犯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结婚登记证原件二份、清港镇上凡村开具证明一份、(2013)台玉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被告经人介绍7天即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无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因婚姻诈骗被刑事处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