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美英、徐书成、徐书兰与被执行人刘三乃、曾元初、阳翻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英,徐书成,徐书兰,刘三乃,曾元初,阳翻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谢美英。申请执行人徐书成。申请执行人徐书兰。被执行人刘三乃。被执行人曾元初。被执行人阳翻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美英、徐书成、徐书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三乃、阳翻身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及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孝初审 判 员 陆元景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