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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陈勇、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天翔贸易有限公司,陈旦萍,陈松庭,朱林,周晓云,陈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括苍西路342号、汤家桥路124号。负责人:王炳和,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仙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旦萍,董事长。原审被告: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林,董事长。原审被告:温州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2403室-1号。法定代表人:陈美珍,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旦萍。原审被告:陈松庭。原审被告:朱林。原审被告:周晓云。原审被告:陈美珍。上诉人陈勇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天翔贸易有限公司、陈旦萍、陈丽萍、陈松庭、朱林、周晓云、陈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陈勇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勇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