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坤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5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坤杰。本院在执行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坤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预查封的被执行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现依法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