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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新荣与王开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荣,王开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杨新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人,住安康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锡珍,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科,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安康市高新区头档村人,住建民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荣与被告王开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新荣负担。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巧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