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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洪梅与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梅,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55号原告:洪梅,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原告洪梅诉被告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