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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梅香与卢秋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