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梅香与卢秋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