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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连法与霍胜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连法,霍胜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连法,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王瑞爽,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霍胜坤,男,36岁,住平乡县。申请人张连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霍胜坤所有的冀E26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20,000元)一辆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连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霍胜坤所有的冀E26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任何人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