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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郑广升与何建设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升,何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升,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建设,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依法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建设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设给付案件款15087.5元,并承担5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何建设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何建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137.5元冻结。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何建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137.5元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建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艾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