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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段馨童与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馨童,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0号原告:段馨童。委托代理人:金昌浩,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相云,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立国。被告:袁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馨童诉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馨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王英名下车牌号为辽A×××××的宝马车和车牌号为辽A×××××的奔驰车和担保人王斌名下车牌号为辽A×××××的凯宴车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英名下车牌号为辽A×××××的宝马车和车牌号为辽A×××××的奔驰车车籍(车架号分别为WBAGN61070DP82577和WDBNG67JX5A435448);二、查封担保人王斌名下车牌号为辽A×××××的凯宴车车籍(车架号为WP1AB29P18LA46441);三、冻结被告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杜立国、袁泉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