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云家与李兰家、周治润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家,李兰家,周治润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李云家,男,生于1950年8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顺清,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兰家(系李云家妹妹),女,生于1962年1月3日,汉族,农民。被告周治润(系李兰家丈夫),男,生于1960年7月1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开福,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家与被告李兰家、周治润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5元,由李云家负担。审判员 余 明 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