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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静贤、李素贤与张桂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贤,李素贤,张桂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李静贤,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素贤,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张桂云,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贤、李素贤诉被告张桂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贤、李素贤以已与被告张桂云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贤、李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静贤、李素贤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