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富贵与摆应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贵,摆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杨富贵,男,回族,生于1987年3月,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史店乡苍湾行政村碾子沟自然村***号。被执行人摆应东,男,回族,现年52岁,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郑旗乡吴湾行政村上吴湾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杨富贵与被执行人摆应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摆应东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富贵保证金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富贵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富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