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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荣芳与慈溪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芳,慈溪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181-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芳,农民,住所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慈溪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史迪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910号陈荣芳诉慈溪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尚有248585元未受偿。鉴于以上理由,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阳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荣芳人民币24858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1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