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鲁军丽,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豆孝永,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鲁军丽之夫。被执行人郭凤勤,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李翠英与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翠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豆孝永名下的豫A8QX**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豆孝永名下的豫A8Q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