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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世敏与刘洪超、刘洪彦、刘洪海、刘洪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敏,刘洪超,刘洪彦,刘洪海,刘洪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郭世敏,女,193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世兴,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的弟弟。被告:刘洪超,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彦(燕),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海,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娟,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敏诉被告刘洪超、刘洪彦(燕)、刘洪海、刘洪娟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世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洪超、刘洪彦(燕)、刘洪海、刘洪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世敏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