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世敏与刘洪超、刘洪彦、刘洪海、刘洪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敏,刘洪超,刘洪彦,刘洪海,刘洪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郭世敏,女,193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世兴,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的弟弟。被告:刘洪超,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彦(燕),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海,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洪娟,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敏诉被告刘洪超、刘洪彦(燕)、刘洪海、刘洪娟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郭世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洪超、刘洪彦(燕)、刘洪海、刘洪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世敏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