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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颜成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成明,谢舒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颜成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舒安,女,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谢福超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舒安之亲属谢福超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