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陆建明与严锦娥、姚红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明,严锦娥,姚红彬,姚红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陆建明。委托代理人支静雅。被告严锦娥。被告姚红彬。被告姚红琴。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建明诉被告姚仁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由于被告姚仁康死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通知被告姚仁康的继承人严锦娥、姚红彬、姚红琴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陆建明希望与各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建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