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魏海臣抢劫罪,魏海臣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790号罪犯魏海臣,黑龙江省宾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海臣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2010)秦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魏海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海臣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海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