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恢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4)东执恢字第00008号 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向阳路。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商城。被执行人:荣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永昌商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