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令亚军规划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令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令亚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令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令亚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687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32元。但被执行人令亚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颖霞